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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威斯尼斯wns888入口:事实收养关系的养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后,还能领取已逝养父的抚恤金吗?

点击数:273      更新时间:2023-12-10

本文摘要: 【案例总结】靳某与叶某于1978年成婚,因叶某身体很差,不适合生育孩子,故二人婚后仍然无子女。

【案例总结】靳某与叶某于1978年成婚,因叶某身体很差,不适合生育孩子,故二人婚后仍然无子女。1984年4月,夫妻二人在自家大门口捡到一名男弃婴,之后将其领养,起名靳某新的,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领养登记手续。2009年7月,靳某新的因琐事与靳某夫妇再次发生白热化争执,自此,靳某新的与靳某夫妇之间的关系势如水火,无法减轻。

2010年1月,靳某新的与靳某夫妇在村委会的主持人下协议中止领养关系并经公证处公证。【案例总结】 靳某与叶某于1978年成婚,因叶某身体很差,不适合生育孩子,故二人婚后仍然无子女。

1984年4月,夫妻二人在自家大门口捡到一名男弃婴,之后将其领养,起名靳某新的,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领养登记手续。2009年7月,靳某新的因琐事与靳某夫妇再次发生白热化争执,自此,靳某新的与靳某夫妇之间的关系势如水火,无法减轻。

2010年1月,靳某新的与靳某夫妇在村委会的主持人下协议中止领养关系并经公证处公证。2017年,叶某与靳某陆续去世,靳某新的领走靳某单位放的10万元抚恤金。靳某弟弟靳某出回应驳回,指出靳某新的已与靳某夫妇中止领养关系并经公证处公证,故靳某新的已非靳某的养子,无权承继靳某抚恤金,应该交还10万元抚恤金,靳某新则坚决指出自己与靳某夫妇虽协议中止领养关系并公证,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中止领养关系的注册,实质上仍为靳某养子,有权发给丧生抚恤金,拒绝接受靳某出归还抚恤金的拒绝。【律师评析】 回应案件,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承继律师分析如下: 一、靳某新的与靳某夫妇的领养关系合法有效地吗?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自学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报》第二项规定,收养法实施前再次发生的领养关系,收养法实施后当事人诉请证实领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限于当时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十八项规定,亲友、群众普遍认为,或有关的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年联合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申请,也不应按领养关系对待。由此可知,在我国《收养法》实行前,对于事实领养关系在法律上是不予否认的。我国《收养法》于1998年实施,本案中靳某夫妇于1984年领养靳某新的,于《收养法》实施前领养靳某新的,通过靳某新的与靳某夫妇在村委会的主持人下协议中止领养关系和靳某出主张靳某新的已与靳某夫妇中止领养关系由此可知,靳某新的与靳某夫妇长年以养父母子女关系联合生活,获得了周围一家人、亲友的接纳,虽未办理领养登记手续,但已构成了事实上的领养关系,故靳某新的与靳某夫妇的领养关系合法有效地。二、靳某新的与靳某夫妇之间的领养关系否中止? 《收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中止领养关系的,应该到民政部门办理中止领养关系的注册。

《关于自学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报》第二项规定,对于收养法实施前正式成立的领养关系,收养法实施后当事人诉请中止领养关系的,不应限于收养法。由前述由此可知靳某新的与靳某夫妇于《收养法》实施前正式成立的领养关系合法有效地,因靳某新的与靳某夫妇于2010年协议中止领养关系,该不道德再次发生在1998年《收养法》实施后,根据《关于自学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报》第二项规定,靳某新的与靳某夫妇协议中止领养关系不应依据《收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中止领养关系的注册。本案中,虽然靳某新的与靳某夫妇在村委会的主持人下协议中止领养关系并经公证处公证,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中止领养关系的注册,故靳某新的与靳某夫妇之间的领养关系仍并未中止。

三、靳某新的否有权发给靳某的抚恤金? 抚恤金是按照涉及政策规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给与其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退休金,所含一定精神安抚的内容。享用抚恤金的人必需同时符合死者的近亲属和主要依赖死者生前养育两个条件。本案中,靳某新的与靳某夫妇之间的领养关系仍并未中止,靳某新的仍科靳某夫妇的养子,且靳某新的是由靳某夫妇养育长大,合乎前述关于享用抚恤金的两项前提条件,故靳某新的有权发给养父靳某单位派发的10万元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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